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代表建议收悉,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025年11月,本市研究出台了《上海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对本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主要目标、实施范围、重点任务和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交易、储备出让、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2026年初,我局又配套印发了《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储备管理通知》)以及排污权核定办事指南。2026年2月11日,本市正式启动排污权交易市场,并开展了首笔交易。
在长三角排污权交易方面,2024年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将青浦、吴江、嘉善、广德列为试点区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跨区域交易试点。截至目前,共进行了5笔交易,交易挥发性有机物15.757吨。2025年底,三省一市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了长三角试点地区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扩面增项”工作。根据以上工作部署,2026年5月,本市出台印发《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扩大本市参与跨区域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交易指标。
二、建议答复
您的三项具体建议对当前政策实施阶段面临的关键问题把握精准,所提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实用性,对我市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提升政策效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尽快完善配套技术要求”的建议
一是出台配套技术文件。今年年初我局印发的《技术规范》《储备管理通知》,已明确了新增排污权、初始排污权、富余排污权、闲置的排污权排污权核定范围、核定要求和方法、核定程序,并规定了分级分类建立储备库、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等要求。二是强化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设计中考虑与排污许可制度充分衔接。在排污权核定方面,初始排污权根据全量管控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富余排污权、闲置的排污权按照排污许可核算方法进行核定。在监管方面,企业排污权核定、交易等各环节信息均需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载,实行“一证式”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培训宣贯。为保障各区和相关企业掌握新政要求,我局会同相关委办局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策宣贯和技术培训,并对有困难的区和企业,进行现场帮扶指导。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贯培训力度,加强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及时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技术文件,确保制度实施平稳有序。
(二)关于“同步开展水污染物的技术要求研究并适时推行”的建议
目前,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地区在实施范围、交易指标、核定方法、管理要求等方面各有不同。本市统筹考虑污染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与排污单位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切口小、影响小”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阶段重在“试制度、试方法”,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推进企业治污减排,为后续深化推进积累实践经验,并根据实施情况和管理需求进一步拓展实施范围和交易指标。基于以上考虑,现阶段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排污单位,以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为切入点,交易指标限于“十五五”国家减排约束性指标中减排压力大、总量供给紧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由于本市企业生产废水基本上通过纳管排放,废水污染物减排主要依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污染物减排能满足国家总量减排要求,水环境质量优III类水体比例已达99.3%以上,当前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压力不大,故废水污染物暂未纳入实施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税务等部门,加强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和配套技术文件研究,做好技术储备,结合国家部署和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适时推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关于“建立定价机制、健全金融支持体系,构建长三角一体化交易平台”的建议
1、关于建立市场价格浮动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综合考虑了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本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为6000元/吨·年,同时明确本市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下限管理,即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实际成交的价格不得低于使用费征收标准,从而通过市场化方式来合理配置排污权。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在总结评估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减排压力、企业承受能力、市场活跃程度等情况,科学研判,做好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的优化工作。
2、关于强化金融工具创新应用
近年来,本市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创新,探索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林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纳入抵质押品范围,更好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着力提高资源环境要素配置利用效率,释放内需潜力。目前,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已对排污权绿色信贷进行部署,在《行动方案》中将推广排污权绿色信贷,建立抵质押贷款制度作为重点任务,目前正在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和长三角区域试点情况,会同市委金融办等部门,探索本市将排污权作为环境资产进行融资的路径,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因地制宜优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将企业的"环境权益"转化为"发展资本",增强其减排的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
3、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交易
2024年,长三角排污权交易试点伊始,由浙江牵头建立了长三角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统一的数据监测、交易结算和风险防控等功能,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长三角跨区域交易均在该平台上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行动方案》进一步提出要迭代升级交易平台,将长三角排污权交易平台与三省一市交易平台数据互联互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
下一步,我局将主动对接江浙皖三省,配合浙江省进一步完善长三角跨区域一体化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和扩大长三角区域排污交易市场,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上海排污权交易市场将不断完善,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