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下列修改:
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2〕4号)
1.将第一条第二款中的“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一)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修改为“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将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
1.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全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均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3〕3号)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3〕4号)
1.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全文中的“排污单位”均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沪环规〔2023〕6号)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3〕8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监管对象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应同步动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3.将全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均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4.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删除。
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4〕1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十一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环规〔2024〕9号)
1.将第二条第(七)项中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修改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2.将全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均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九、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4〕11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十条第2项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3.将第十条第3项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效期的通知(沪环规〔2024〕13号)
将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十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4〕18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将第十五条调整为“(奖惩措施)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奖惩:
(一)被评定为A级的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以优先支持有关荣誉称号,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服务保障;
(二)被评定为C级的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限制其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参评、使用排污许可简化程序等;
(三)被评定为D级的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禁止或取消其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参评、使用排污许可简化程序等。”
4.将第十六条中“财政补助”“绿色信贷”删除。
十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25〕3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全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均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十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规〔2025〕9号)
1.将第二条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全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均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十四、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6〕1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全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均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十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6〕2号)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2〕4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自本通知中所修订文件失效后自然失效。
本次公布后各文件原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执行过程中各文件编号保持不变。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 相关附件
- 沪环规〔2026〕11号附件.pdf
- PDF附件
- 11.pdf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