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6-0035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责任部门 | : | 土壤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 | 2026-08-21 14:55 |
| 名称 | :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5号建议答复的函 | |||
| 文号 | : | 宁环函〔2026〕490号 | 成文日期 | : | 2026-08-19 1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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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5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环函〔2026〕490号
马小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环境违法行为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法,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与农业绿色循环发展,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着力解决农村散养畜禽粪污乱堆乱放、异味扰民、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坚持分类施策、系统治理,散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3年,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农村畜禽粪污治理的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27年、2035年工作目标,推动农村畜禽粪污由“治”向“用”转变。2026年3月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聚焦畜禽散养粪污治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全区开展专题调研,全面摸清县、乡、村三级畜禽养殖、作物种植、有机肥厂布局、畜禽粪污乱堆乱放等情况,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区农村散养畜禽粪污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从健全服务体系、推广适用技术、创新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5项13条防治措施,推动散养畜禽粪污治理工作落细落实,将全区2219个行政村划分为养殖村和非养殖村两大类,其中养殖村1830个、占比82%。根据村庄养殖规模、耕地承载能力,将养殖村分为粪肥盈余村、种养平衡村、养殖潜力村3类,分类施策、靶向治理。明确到2026年底,行政村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措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1%,有效遏制畜禽粪污乱堆乱放问题;到2028年底,散养畜禽粪污治理成效持续巩固提升,畜禽养殖与农村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强化闭环管理、协同联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围绕粪污乱堆乱放、异味扰民等问题,指导县(区)开展散养畜禽粪污“专项督查”“回头看”等隐患排查整治4次,建立闭环管理制度,整改发现问题600余个、完成率100%。配合第三轮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涉及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畜禽养殖类转办件74件,整改“四防”常态化督查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29个,切实提升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质效。近期,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畜禽散养粪污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摸排畜禽散养粪污收集处置体系不完善、资源化利用程度不高、日常监管巡查缺位等突出问题,实行“排查—整改—复核—销号”全链条工作模式。对农户散养、小规模零星养殖畜禽存在粪污随意堆放、露天囤积、污水直排沟渠农田、养殖废弃物乱抛乱倒等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与措施,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三、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深化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加强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干清粪、臭气控制、快速腐熟和制作蚯蚓肥、生物质燃料、菌棒等技术,深入养殖院落、田间地头开展现场培训,全面提升散养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针对小型养殖户,主推生物菌剂除臭、覆土堆沤、囊贮发酵等低成本技术,有效解决臭气扩散、蚊蝇滋生等突出问题;针对中型养殖户,主推田间“粪污+秸秆”混合发酵、覆膜条垛堆肥等轻简高效技术,减少氮磷养分损耗,提高粪肥还田效果。同时,建设80个散养畜禽粪污治理试点村,以点带面推动技术普及应用,讲给农民听、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推行“户集+村收+乡运+县处理”“有机肥企业+订单生产+种养户”等典型模式,构建“县—乡—村”三级收储服务网络,提供粪污“收、储、腐、撒、用”一体化服务。推广西吉县“牛粪银行”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模式,紧密对接周边散养户、设施农业、饲草种植等主体,打通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散养户种养结合比例达到98%以上。
四、关于您提出的立法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环境违法行为立法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对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设定行政处罚,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上位法存在“规制”空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未规定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的环境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具有创设行政处罚的权限,但上位法对规模以下养殖户的污染防治责任规定较为原则,直接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现实问题。
二是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散养密集区制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实施,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明确了畜禽散养密集区粪污处理的责任主体。法典将散养户纳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将有效解决散养畜禽粪污环境污染问题。
三是污染防治是普遍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明确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不因养殖规模大小而免除法定义务。对于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直接的处罚依据,但规模以下养殖的同类环境违法行为,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各分编的通用罚则。如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恶臭气体、造成恶臭扰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八)项规定;针对随意倾倒、堆放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等。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聚焦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污染防治,健全服务体系、推广适用技术、创新工作机制,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持续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不断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着力解决农村散养畜禽粪污乱堆乱放、异味扰民、污染环境等问题,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与美丽乡村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9日
(联系人:惠晓舟联系电话:<0951>516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