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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五期1×60万千瓦煤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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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k_doccontent": "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第四发电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五期1×60万千瓦煤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属扩建项目。现有工程为2×6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2024年12月取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呼环政批字〔2024〕82号），目前尚未建成。本项目拟扩建1×60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1×2000吨/时高效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处理后烟气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本项目新建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组、烟气治理设施、烟囱、除灰渣系统、循环冷却系统等，其他公辅工程、储运工程等均依托现有工程。2025年12月，自治区能源局以内能源电力字〔2025〕795文件对本项目予以核准。2026年6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以内发改环资字〔2026〕597号文件，通过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报告书》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经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须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等净化设施，确保原煤破碎、转运、煤仓间、灰渣储运等各类含尘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10毫克/立方米。物料输送均需采用符合要求的清洁运输方式。（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强化初期雨水管控。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含煤废水经现有工程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排水、空气预热器冲洗废水、锅炉酸洗废水等依托现有工程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满足相应限值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等。脱硫废水经处理满足相应限值后送至高温旁路烟道蒸发塔处理。（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会同相关企业做好本项目粉煤灰、锅炉炉渣、脱硫石膏等综合利用工作，综合利用不畅时送至灰场临时贮存。危险废物应集中送厂家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及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项目与地方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严格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等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日常维护、修复，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六）严格落实运营期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建立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等。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七）你公司应配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推动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方案，确保在本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完成各项区域削减措施及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变更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工作。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设计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四、我厅委托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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