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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曹四夭矿区钼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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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k_doccontent": "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报送的《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曹四夭矿区钼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矿区面积4.34平方公里，采用露天开采方式、浮选选矿工艺，计划分两期建设、，本次仅评价一期工程。一期工程年采选钼矿1650万吨、年产钼精矿3万吨，配套一座总库容21242万立方米的湿排尾矿库，服务年限21年。2025年7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内发改产业发展字〔2025〕885号文件对本项目予以核准。2026年4月，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出具内矿安函〔2026〕190号文件，明确本项目新建尾矿库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报告书》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生态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加强采掘场、排土场、表土堆场等区域的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区域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做好草地、林地、农田等保护、恢复和补偿，依法履行相关手续。配合兴和县人民政府在临近公路侧建设符合宽度、高度要求的景观隔离带。开展生态影响跟踪监测和生态系统修复效果评估，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和完善生态修复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二）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矿坑涌水。选矿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收集并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等相应要求后回用于选矿、降尘洒水等。尾矿库回水通过管道回用于选矿。跟踪监测各类废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定期检查输水管网状况，确保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预爆区进行洒水预湿，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要及时压实覆土、洒水降尘，尾矿库干滩采用喷洒抑尘剂、洒水降尘等措施；运输扬尘采用洒水降尘、车厢苫盖篷布等措施；矿区内废石运输道路北侧设置3.7米高防风抑尘网。铲装、卸料等工序采取喷雾降尘措施；矿石破碎、筛分、转运等设置烧结板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9%，各含尘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和车辆。跟踪监测露天矿采掘场、排土场等扬尘无组织排放情况，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扬尘治理措施。（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项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制定并落实地下水、土壤自行监测方案，加强尾矿库、选厂等周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做好项目与地方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六）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基建期及运营期前10年产生的废石用于尾矿库筑坝，运营期第11年起废石全部通过全封闭皮带输送至排土场。除尘灰（泥）返回生产系统作为原料。生活垃圾交有关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再行开展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四、我厅委托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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